0539-8012506
时间:2019-05-17 10:51:10
在一部分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工作中了解到,一些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中存在一些评价标准不当、环境影响评价预测数据结果不合理、环保措施不切合实际等问题,给企业在建设和环保验收过程中造成很大难度。因为有些措施根本落实不了,即使采用最先进的环保设施也达不到预测的排放限值。企业不得已重新履行环评审批手续,完成竣工环保验收工作。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项目的正常生产。导致这些问题出现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原因。
一、环评公司只追求环评报告最终能不能通过评审。为了能通过评审,一些环评公司在环境影响预测过程中不考虑项目建设和企业以后生产运行的实际,以最理想化的预测结果降低排放总量,以便于顺利通过评审和生态环境部门的审批。
二、一些地方生态环境部门监管不到位,存在“重审批、轻监管”“重事前、轻事中事后”现象。一些地方环评事中事后监管机制不落地,环评刚性约束不强。一些企业反映取得项目环评文件批复后,在建设过程中,基本没有环境监察执法人员跟踪督查,直至企业调试运行才督促按环保要求进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一些环境执法人员认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发布后,建设项目竣工后由建设单位自主开展环保验收,认为环境保护的责任主体是企业,不管企业是否落实环保“三同时”制度,只要最后提交验收报告备案就行了。
三、企业对项目环评报告不重视。一些企业认为只要花钱委托环评公司编制好报告并取得批复就没事了,至于环评报告中给出的生产工艺、环保措施、排放标准等一概不看不知不落实,将环评报告束之高阁,依旧按照自己的计划来设计、采购、安装生产设备,直至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现场勘查验收时,才发现许多地方的建设与环评报告及批复不一致,无法进行竣工环保验收。
四、环评公司在编制环评报告过程中与业主沟通不到位。有些环评公司甚至直接套用同类型项目环评报告模板,业主根本不知道环评报告具体内容是否符合本项目的实际。例如:生产设备与设计产能不匹配,实际建设过程中设备数量大于环评设计数量,造成的后果轻则由业主向环评审批部门写出书面说明,重则业主需要重新履行环评审批文件手续,甚至因“批建不符”而被处罚。
希望以上问题能够引起有关部门的重视,建议环境执法人员要寓服务于监管之中,切实指导企业认真落实“三同时”制度,避免在环保验收过程走弯路;在环评文件审批过程中严格论证把关,对于不规范的环评预测及环保措施应明确予以否决。在确保源头治理的前提下,降低企业的投入成本,实现生态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相协调。